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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睦洲涉恶案成去年十大案例首案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法性。 通讯员供图

  近日,江门中院发布2018年度江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法性,其中关和合、关松森等人涉恶案,蔡桂秋等十三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案分别列十大案例第一、二案。据悉,2018年,江门全市法院新收案件74586件,同比增加17 .12%;全市法院共办结案件74913件,同比增加15. 42%,结案率达到93 .14%。

  新会睦洲关氏父子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案件,是全省首宗二审判决生效涉恶案件,也是江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巨大。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和合为实现自身不法目的,通过出资买票贿选的手段安排集团成员当选村委会主任等职,长期利用集团成员的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上诉人何广明、关松深、周朝辉及原审被告人黄雁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应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审判决的量刑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在全国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该案的判决起到极好震慑效果,同时对准确界定“犯罪集团”“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示范性指导意义。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桂秋等13人和蔡振清(分案处理)及蔡志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先后在租车行租赁高档轿车,将车辆更换已损坏的右侧后视镜和假车牌,又准备了弹弓、橄榄核及砂纸等工具,然后驾车上高速公路在超车道缓慢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

  在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越时,被告人使用弹弓射击橄榄核到目标车辆以制造碰撞的响声,然后示意目标车辆停靠路边,在双方车辆停靠后,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以制造碰撞的痕迹,再以目标车辆在超越其车辆时撞坏右侧后视镜为由,采用言语威胁被害人,然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牟取被害人财物。其间,上述各人实施作案合共56宗,犯罪数额202700元。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在作案期间,虚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背景威胁、恐吓群众,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还给高速公路带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重扰乱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该案13名被告人以及目前在逃的同案人员,都是来自于同一个镇,犯罪群体效应令人触目惊心。该案于2018年12月份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广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八大典型案例之一。

  袁某学等十四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是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未按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许可手续,私设屠宰场,并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代售,共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310斤。

  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梁某华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明知被告人袁某学销售的是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后用于非法销售或加工食品进行牟利。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登报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严惩,对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

  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代理人李某湛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

  庭后,恩平法院迅速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核实的确属于伪造,且其公民代理人资格的推荐函也印有伪造公章。经详细调查核实,李某湛代理的19件民事案件,发现其中9件均存在伪造推荐函或证据的行为。

  据此,恩平法院对李某湛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并将李某湛向法庭提供伪造材料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侦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李某湛多次通过伪造推荐函及替当事人伪造工作、居住及工资签领等证明材料,利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的差异牟取高额赔偿金。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个别人为获取利益,利用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创造条件成为公民代理人,也就是“黑律师”。黑律师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极度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扼杀此类“黑律师”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推荐函等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去年,开平当地群众举报投诉称开平市某村堆放有大量工业废渣和污泥,被告开平市环保局调查发现该填埋场产生的重金属渗滤液流向下游的鱼塘,已造成鱼塘大量死鱼。经检验,其土壤的总铬、铜、锌和铅均超出检出限。

  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检察院为此向被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尽快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并请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同年11月,开平市检察院认为,在涉案危险废物的原产生单位案发后5个月尚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涉案固态废料的行为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履行法定职责,一审生效。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案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提起的第一宗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既有效彰显环境行政公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价值理念的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作用;又充分确保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讼权所起到的督促适格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适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及其重要的作用;更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司法作用,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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