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上午,李某业1(自建房屋施工承包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联系混凝土搅拌机所有人郭某武,要求其当日下午前往颍上县江口镇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林圩片)工地为饶某强的在建房屋(以下简称事故房屋)浇筑混凝土地坪,并让其介绍一台汽车起重机前来一同浇筑,郭某武便联系了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2。
13时许,李某业2和郭某武到达事故房屋,李某业2将汽车起重机停在事故房屋北侧道路。之后,李某业2用起重机吊运混凝土至事故房屋内,李某业1施工队工人李某发、牛某义、张某伯、叶某友在事故房屋中间靠北房间浇筑地坪。此时,李某业1、饶某强、韩某素(饶某强妻子)位于事故房屋南侧房间。
13时31分许,李某业2在现场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将第二斗混凝土吊运至事故房屋中间靠北的房间上方,混凝土料斗下降过程中,由于视线受到遮挡、且疏于观察,不慎将混凝土料斗冲撞到事故建筑北侧第一道内隔墙中间部分外露墙体通长过梁钢筋,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无现场安全管理、吊装视线存在遮挡、无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装满混凝土的料斗,料斗在下降过程中冲撞下方外露的墙体通长过梁钢筋;通长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倒塌,砸中屋内有关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1.李某业1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向现场实施工程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李某业1施工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实施工程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李某业2安全意识淡薄,吊装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做全面勘查,事发当日在吊装视线存在遮挡、无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未能发现吊装作业区域内的通长过梁钢筋,吊运的混凝土料斗在下降过程中冲撞下方外露的墙体通长过梁钢筋,导致住宅内部隔墙接续倒塌,造成人员伤亡。
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力,未严格落实《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和属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有关要求,履行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虽然成立了重点工作专班,但未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专班工作职责,仅口头要求专班兼顾安全工作,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悬空。江口镇林圩社区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
未严格落实《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和属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颍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指导和监督江口镇履行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未认线”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事故及临泉“2•24”自建民房较大坍塌事故教训,落实属地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督促住建部门履行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不到位,督促江口镇履行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李某业1,饶某强自建房屋施工承包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实施工程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向实施工程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业2,事故汽车起重机(皖KS8560)所有人,起重机司机。2024年5月8日,颍上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颍公(刑)取保字〔2024〕227号)。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对调查中发现的江口镇未按规定办理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有关建设规划许可,以及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下放审批事项未加强指导和监管的问题,移交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依法依规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