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渝北龙山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公示》。
公示显示:2023年11月4日16时40分左右,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南路15号(施工编号29#楼)顶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目前,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
1. 小型独臂吊机(以下简称吊机)配重不规范,吊机钢丝绳排列不整齐。现场使用的吊机及旋转机座配重不合理,当出现冲击荷载时,左右侧配重不足,且未使用固定装置固定吊机,违反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小型独臂吊机实施工程的方案》3.1吊机安装的规定;起重钢丝绳排列不整齐松散重叠斜绕产生冲击荷载,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作业规程》(JGJ33-2012)中4.7.11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2. 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李XX站立在屋顶隔热层上操作吊机,临边作业未佩戴和系挂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作业规程》(JGJ33-2012)中2.0.5的规定。
1. 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违反《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项目部履职的安全风险隐患,且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风险隐患,也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吊机配重不规范,吊机钢丝绳排列不整齐的安全风险隐患。
2. 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现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的安全隐患后,未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认真督促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3. 监理不到位。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对现场使用的吊机进行吊装作业前的检查验收,吊装作业过程中也未按监理细则要求实施旁站监理。
对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叁拾捌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处以叁拾陆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重庆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谢某某处以罚款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梅某某处以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