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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锡安〔2022〕12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 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

  (三)基坑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 效措施;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有基坑坍塌风险预兆未 及时处理。

  (四)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模 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出原有设计值;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 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 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 控制装置不契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附着式升降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 米。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 置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 拆除、破坏。

  (七)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 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 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 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 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 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严控建筑施工工地食堂使用瓶装气。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部应当将建筑施工工地液化气作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专人负责制,每日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确需使用瓶装气的建筑施工工地食堂,应在厨房间内使用,并在“管阀”更换的基础上,参照餐饮场所加装工商业泄漏报警器和联锁自动切断装置,接入燃气泄漏报警平台。发现建筑工地食堂未根据相关要求使用瓶装气或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抄告燃气主管部门。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并严格落实《关于深刻汲取镇江新区建筑工地“38”火灾事故教训逐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49号)管理要求,压实参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项目临时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施工区动火作业前应将周围可燃物清洗整理干净,必须开具动火证,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监护人。

  (一)各在建工地项目部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锡建质安〔2020〕57号),成立层层负责的安全管理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突出重点整治事项,每日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巡查;每周由项目负责人共同带队开展不少于一次集中检查;每月由参建各方公司分管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带队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大整治。

  (二)按照“谁排査、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原则,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闭合管理职责。对在“百日攻坚行动”排查发现的隐患,由实施工程单位指定现场整改责任人,落实现场整改。对排查发现存在重点整治事项问题的,应列为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落实停工整改。对于自身无法整改闭合的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引起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设置警戒标志,并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三)项目部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应经实施工程单位(或分公司)安全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或分公司)安全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建筑设计企业(或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各方复查验收,认定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签字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要紧密结合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推动百日攻坚行动,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处置标准的通知》(锡建质安〔2021〕9号),通过监督检查、随机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所辖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参建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

  (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和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对抽查发现的重点整治事项问题及应进行停工处置的隐患,应当立即开具《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同步收集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做好施工现场进度记录,督促项目部立即执行停工措施。在签收《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由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共同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停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做全面排查梳理,由实施工程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批准通过后依照方案进行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实施工程单位(或分公司)安全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或分公司)安全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建筑设计企业(或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各方应进行复查验收,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报项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复工通知书》。

  (一)全面排查整治。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底,结合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大检查工作,围绕重点整治任务,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对责任企业予以信用扣分综合惩戒。

  (二)持续巩固提升。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关键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相关的单位进行“回头看”督导检查,进一步压实工作举措,全面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三)落实保障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百日攻坚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点事项,结合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问责,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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