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在石家庄、邢台、承德、沧州落地实施,平均降价58%。
本次集采药品共有41种,涵盖感染、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急抢救药、短缺药等重点药品。其中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肢胶囊,每粒(25mg)从120元降至7.52元,患者负担明显减轻。
近期,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开展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工作。经过医院申报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有202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自4月1日起执行。这202个医疗机构制剂包括治疗诸多常见病的药品,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北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除偏远地区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寄件地和收件地在同一城市城区的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其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48小时;省内异地及省际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寄件地或收件地为乡镇(非城区)及以下区域的快递服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
2022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公告宣布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明确把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纳入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企业,不可以从事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23)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新版《导游服务规范》在导游素质要求、服务要求等方面做了重组与优化,并完善了突发事件和普遍的问题的处理要求。
《规范》要求,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目标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服务宏观调控。二是明确职责程序。三是加强储存管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其中,明确有关部门对中央储备棉管理情况和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职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依照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一同承担收购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